未能維護公司最佳利益或在經營管理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董事,很快將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新加坡國會於2025年11月5日通過了對《公司法》的修正案,將此類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從新加坡幣5,000元提高到新加坡幣20,000元。情節嚴重的違法者還可能被判處最高12個月的監禁。
目前,法律規定只能處以最高新加坡幣5,000元的罰款或最高12個月的監禁,而不能同時處以兩者。修訂後的法律允許對嚴重案件同時處以這兩種處罰。
財政部第二部長英蘭妮·拉賈在公司及會計法(修訂)草案辯論中解釋說,需要加強處罰力度,使其與其他主要普通法系國家的處罰力度保持一致。此舉旨在增強威懾力,並鼓勵董事認真履行其職責。
一項顯著的變化是,現在必須在審計報告中列明主要負責審計的註冊會計師的姓名。目前,大多數審計報告都是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義簽署,而不是以審計師個人的名義簽署。
這些修訂是在會計和公司監管局 (Acra) 對監管流程進行審查後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