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第二階段實施前,公司註冊處將向每間已註冊公司發出有關以商業登記號碼作為唯一業務識別碼的變更及不再使用公司編號事宜的通知書。
此外,於第二階段實施後,公司註冊處將不分發公司編號予新註冊的公司,註冊證書上將顯示商業登記號碼。已註冊公司亦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確認書作為變更編號的證據。
於第二階段實施後,公司註冊處將接受已修訂的指明表格。但是,在過渡性安排下,註冊處於實施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仍接受現有表格,除了表格NNC1, NNC1G, NNC5, NN1隻限於實施日期起計的四周內接受。
以下資料需於註冊新公司及周年申報時填寫:
- 擬經營業務性質包括編碼及描述;
- 香港聯絡電話號碼;及
- 公司秘書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商牌照號碼。如沒能提供號碼,需填寫無須領有牌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