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夥基金(LPF)是一種以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基金,旨在為投資者的利益管理投資。 LPF基金通常由一名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以及至少一名對基金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伙人組成。
LPF不是法人。 它必須符合《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 637 章)(「LPFO」)第 7 條的資格要求,才有資格註冊為 LPF。
LPF必須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一名普通合伙人、一名投資經理、一名負責人和一名獨立審計師。如果普通合伙人是另一LPF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香港有限合夥企業,則普通合伙人必須指定一人作為基金的授權代表。
一、 在香港設立LPF文件
- 有限合夥協議(「LPA」)
LPA 將約束基金的運作,包括利益分配、資本承諾、資金提取、附帶權益以及基金事務的監管。 普通合伙人和初始有限合伙人將簽訂初始有限合夥協議,該協議隨後將被修改,以規定初始合伙人的退出(如適用),並反映該基金的商業和運營條款。
- 認購協議( 「SA」)
投資者通過簽訂認購協議來認購基金的有限合夥權益。認購協議包括有關投資者的資本承諾、銀行賬戶和反洗錢( KYC/AML) 要求的詳細信息。此外,認購協議還可以包含風險因素,作為基金投資的免責聲明。
- 第三方服務提供商
LPF 可能需要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來運營其業務,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 持有香港證監會相關牌照的投資經理;
- 執行反洗錢程序的負責人(這是強制性的)。 如果普通合伙人符合要求,則可以擔任該負責人;
- 基金管理人; 和/或
- 託管人。
設立LPF 的程序和時間如下表所示:三、 基金獲得註冊證明
內容
時間
(工作日)
1
設立私人股份公司作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5
2
律師起草合夥協議,認購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
10
3
申請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
5
4
共計
20
有限合夥基金如果獲得批准,將獲得註冊證明書和商業登記證,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LPF必須在開始開展相關業務之日起的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香港稅務局提交報告,描述其業務活動和性質,以及開展業務的日期。
- LPF註冊後,應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LPFO」)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法定通知/申報表,內容包括:
- LPF名稱、地址變更通知(如有)
- 普通合伙人、授權代表、投資經理、負責人變更通知(如有)
- 周年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