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慈善团体申请S88税务豁免及去除“有限公司”字眼

S88全称为«税务条例»第88条,规定了香港慈善团体豁免缴纳利得税的条件。慈善团体以公益和公共性质为宗旨,包括慈善组织、基金会等等。慈善团体捐款者的捐款数目也可以从个人薪俸税中扣除。另外获得S88税务豁免的公司不需要缴纳商业登记费,不需要报税。

慈善团体必须通过一份规管文书而成立。规管文书是一份正式的文件载有关于慈善团体管理的重要条款,例如慈善用途或宗旨、管治组织的组成及如何举行会议。慈善团体的规管文书一般应载有能准确及清楚地表达其成立的慈善用途的条款,及某些其他重要条款。

香港的慈善团体一般都是采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少数情况下以社团的名义申请。获得S88税务豁免的慈善团体每年需要制作审计报告,连同公司周年申报表递交给香港公司注册处。税局有权利定期出信询问,复核公司的S88免税地位。

《税务条例》第 88条规定,慈善团体经营行业或业务所得利润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可以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1. 所得利润是纯粹作慈善用途;

2. 所得利润其中大部分并非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及

3. (1)该行业或业务是在实际贯彻该慈善团体明文规定的宗旨时经营  的;或

(2)与该行业或业务有关的工作主要是由某些人进行,而该慈善团体正是为该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申请S88税务豁免的流程通常是:

1、 向香港公司登记处申请注册一家担保有限公司;

2、 撰写慈善团体章程;

3、 慈善团体过去12个月和/或未来12个月将要进行的慈善活动计划;

4、 准备申请文件提交给香港税务局审核。

因为慈善团体通常是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因此名称中包含了“有限公司”字眼。如果慈善组织或基金会希望去除“有限公司”字眼,在获得了S88税务豁免后,可以向香港公司登记处申请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