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擔保有限公司

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的規定,可以在香港設立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無限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沒有上限,有限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則是有限的。有限公司又可以分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擔保有限公司。本文我們將介紹擔保有限公司。

擔保有限公司是指沒有股本的有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可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獲得貸款、簽訂合同、進行法律訴訟等。它可以永久延續,公司成員和董事的變動不會影響公司的存在。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僅限於該成員承諾,若公司在其擔任成員期間清盤,或者在其不再是公司成員之後一年內清盤,該成員會支付其指明的款額,以支付公司的債務、開支、清盤費用等。擔保公司賺取的利潤不能分配給成員,但是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員及員工可以獲取適當的薪資和報酬。

擔保有限公司常用于需要法人資格的非盈利組織和俱樂部等,並被廣泛地用作慈善團體和慈善基金會。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的規定,慈善團體如果以下述為目的:

(a) 救助貧困;
(b) 促進教育;
(c) 推廣宗教;
(d) 可令社會得益但非屬以上任何一類的其他屬慈善性質的宗旨。

可以向香港稅務局申請豁免繳付利得稅,並且可以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申請豁免去除公司名稱內的“有限公司”字眼,令得基金會的名稱更彰顯慈善的目的。

擔保有限公司的架構

擔保有限公司的日常運營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但是成員可以通過特殊決議指示董事採取或不採取某些特定行為。

擔保有限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成員、2名董事、一名公司秘書和一個指定代表。成員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對成員的國籍或居住地沒有任何限制。公司董事必須是自然人,對董事的國籍和居住地也沒有任何限制。公司秘書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如果是自然人,必須是相關居民,如果是公司,則必須是在香港註冊的公司。指定代表必須是香港居民,主要職責是充當擔保有限公司與香港公司登記處的聯絡人。

擔保有限公司的維護

擔保有限公司設立後,需要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包括:

• 保存成員、董事、公司決議等記錄;
• 向香港公司註冊處報告公司的有關變更;
• 保存帳簿和記錄;
• 提交每個財政年度的年度報表以及相關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和審計報告;
• 提交周年申報表;
•  每年召開年度成員大會。